保监厅发〔2017〕41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会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应诉专用章”。该印章限于在我会行政诉讼活动中使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具有同等效力。该印章授权法规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