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防范化解风险,牢牢守住底线
一、重点领域
——流动性风险:指导公司制定流动性管理计划,对于风险隐患较大公司及时采取措施。
——偿付能力风险:完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强化刚性约束。
——公司治理风险:加强股权穿透监管,强化资本真实性核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完善董事会决策程序,健全独立董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严格关联交易监管,部署关联交易轮检工作,开展集中整治。
——资金运用风险:加强另类投资监管,规范境外投资和股权投资监管,对资产负债管理开展分类监管和差异监管,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行为。
——重点产品风险:继续加强中短存续期业务等监测。防控案件风险,实施打击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专项行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及反洗钱专项检查。
二、重点公司
摸清风险底数,落实重点公司周报、日报监测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风险评估和识别,全面掌握情况。
坚决落实“瘦身”要求,对于问题较大公司,要通过控制规模速度和业务结构调整,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实现全面转型。
加大处置力度,坚持稳妥处置,采取“一企一策”的针对性措施,有序缓释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继续推进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体系建设,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传递。
三、重点环节
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修订实际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等规则,提升资本约束,控制行业杠杆率;完善风险综合评级(IRR)和偿付能力风险要求与评估(SARMRA)等规则,推动行业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健全偿二代执行机制,研究建立多维、立体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和常态化、多元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增强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加强风险干预和处置,对压力测试中风险暴露较大的公司及时进行预警与提示,必要时采取停止机构批设、停止新业务新产品等措施。
探索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第二、重塑保险监管,整顿市场乱象
一、从严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市场乱象
重塑监管的核心是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坚决打击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让监管“长牙齿”,让违规机构长记性。要使“从严监管”成为2018年保险监管工作的关键词。
推动现场检查资源向股权、资本、资金运用等突出风险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互联网保险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
继续重拳出击,坚决整治车险市场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乱象。
对违法违规机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坚持高管机构双罚,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备案、高管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督促保险机构对重大风险案件进行严肃问责,发挥警示作用。
对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顶格处罚,坚决打击顶风作案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
二、为民监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机制,推进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建设,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研究建立保险广告行为监管规范,完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
扎实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理顺12378热线管理体制,升级改造投诉管理系统,落实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力度。
加强透明度监管,加强风险提示,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式、多频次开展消费者教育,强化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信息披露。
三、加强监管协调,形成强大监管合力
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好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强化与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加强与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监管协同,落实统筹监管、信息互通、标准统一的要求,切实防控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
强化警保执法协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配合做好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互评估应对工作。
第三、深化保险改革,形成全面开放
一、补齐监管短板
推进《保险法》修订,推进《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立法。
推进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精算报告、准备金、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资金运用、风险案件、健康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等制度的修改完善。
加强对会管单位、全国性保险社团组织的管理。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共享的保险监管数据治理架构,推进保单登记平台建设,促进监管业务与信息技术有机融合。
研究出台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管规定,防范信息技术风险。
完善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全面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制度建设,搭建标准化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探索建立保险理赔服务行为标准规范。
提高法制工作水平,部署开展公职律师申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适时启动重大疾病发生率表修订工作,指导行业协会研究制订保证保险、新能源车险等示范条款,重新测算商业车险费率基准。
强化系统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服务好保险监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二、继续深化改革
对已经批准筹备的机构,要密切跟踪筹备情况,严把开业关。
对处于申请阶段的机构,分门别类严格审查,已证实的问题机构坚决予以清退,并进一步明确申筹机构排序规则,探索建立“储备池”体系,加强窗口指导,提高市场准入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不断丰富市场组织形式,巩固扩大相互保险、互联网保险、自保等领域试点,提高保险供给的多元化。
产品服务方面,继续推进意外险定价机制、经营销售改革;深化商车改革,稳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范围,加强多层次车险产品体系建设。
支持保险资金审慎投资以避险为目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积极推进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公寓投资等领域。
经营管理方面,适时出台《保险业新技术应用指导意见》,推动保险科技的研究和应用。
推动保险公司探索多种方式登陆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保险机构挂牌新三板。
三、全面扩大开放
完善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启动修订《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稳步放开人身险外资股比,积极引进健康、养老等法人机构。
完善“走出去”审慎审核标准,修订《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做好保险保障服务。
继续积极推进偿二代国际化战略,深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监管合作,推进我国偿二代与欧盟偿付能力Ⅱ的等效评估工作。
全力办好2018年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北京年会,继续办好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扎实推进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技术合作,积极参与修订《商业养老金监管原则》等,提升中国的全球保险治理话语权。
第四、服务国家战略,支持经济社会
一、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
推进大病保险精准脱贫,推动保险业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涉农保险产品费率;
启动部分粮食主产省收入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试点,推进巨灾保险实践探索,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稳步推进保险资金支农支小服务试点;
研究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
大力推进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升级创新,推动涉及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领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积极推动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行业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主动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体系。
积极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借助环境风险管理评估专业机构力量,提升保险业支持环境改善的服务能力。
三、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去产能并购重组基金,促进钢铁、煤炭等行业加快转型升级。
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发挥保险资金适合转化为长期资本的优势。
重点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区域发展战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战略机遇,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的渠道。
研究推进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服务国家战略专项基金,高效对接国家战略。
四、服务其他战略
鼓励保险机构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发展。
推动关系国计民生的责任保险发展,研究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研究启动新材料首批应用保险补偿和专利保险试点,更好地服务《中国制造2025》。
推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鼓励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推动税优健康保险平台与国家税务平台对接,助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业务,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市场化投资管理,助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