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出炉。《办法》在推动投资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同时,还强调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强化资金运用问责的同时,也严防保险资金异化为大股东投资控股的工具。
确保独立运作
严防异化为大股东投资工具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加强监管与防范风险成为《办法》的主要特征。《办法》总则明确提出:“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办法》重点从规定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投资、对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限制投资管理人将受托资金转委托和提供通道服务、强化对公司治理及关联交易的监管、强调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双罚”等方面,规范了保险资金运用行为。
同时,《办法》还增加了对投资管理的要求,包括不允许将受托资金转委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加强对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要求等。
保监会资金部副主任贾飙表示,《办法》加强了对重点业务领域的监管,也完善了对责任人员和外部约束机制的监管,有利于保险资金运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此前,保险资金运用时出现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短期大量频繁买卖股票、金融产品投资多层嵌套、境外大额激进投资不动产等一系列市场乱象。
为此,《办法》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目标为在遵循安全性和稳健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服务保险主业,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应注重与负债端业务发展的协调,强化资产负债管理要求。
有保险专家表示,这有助于促使保险资金运用规范、稳健,有助于保险公司合理规划资产配置计划方案,防范新形势下部分保险公司存在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鼓励资管专业化
首提投资“新三板”股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办法》新增加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私募基金等内容,这些举措将切实推动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实体经济,有助于缩短中间环节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与此同时,《办法》首次提及保险资金投资“新三板”股票,这是保监会首次释放保险资金可以投资“新三板”的信息。
有保险资管专业人士向上证报记者表示,具体投资规定后续会陆续出台,这不仅给保险资金权益投资带来更多渠道,而且也充分体现出“稳中求进”的监管思路。
值得一提的是,降低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门槛也备受关注。依据此前规定,上述基金管理人须符合“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1亿元以上”等要求,而《办法》放宽为“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
上述资管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保险机构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年限较短,保险资金无法投资保险系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这很可能是此次修改相关条款的原因之一。另外,基金公司主要看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成立时间短长不是唯一的衡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