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财会〔2018〕47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为加强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自查,有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各保监局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研究制定辖区内地方性保险社团组织收费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