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省人社厅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管理工作。明确工资保证金可以被正规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替代,但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工资保证金数额,规定保险期间覆盖工程全部施工期间,发生赔付后,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具有相同保障权益的新保单及保险凭证。要求保险机构在收到属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农民工本人支付拖欠工资。同时,还发布《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参考样本)》,进一步减轻工程建设企业负担,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