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业务,是打通医保、商保“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民生、促消费和拉内需等方面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医保局等单位的密切协同下,上海市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有序、经营主体逐步增加、覆盖人群逐步扩大,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市民的欢迎。为进一步推动上海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上海银保监局于近日印发《上海市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持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保险保障需求。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经营要求、产品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数据及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对比2020年印发的《上海市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沪银保监通〔2020〕3号),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结合了最新政策变化和业务实际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制度依据方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6〕106号)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银保监局于2021年12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23号),是出台《管理办法》的最新制度依据。

       二是在业务名称方面,为确保名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管理办法》中将业务名称由“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修改为“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业务内涵保持一致。

       三是在经营要求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经营主体在健康险运营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信息技术能力等多个方面具备与经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同时,《管理办法》还增加了对经营主体业务单独核算、所属总公司抗风险能力方面的要求。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在中国银保监会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指导支持下,继续推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主体有序增加,不断丰富产品供给,强化监管效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参保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