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网报道,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根据《准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本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准则》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所属保险公估人变更的,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及时为其注销执业登记,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及时为其进行执业登记。

  《准则》明确了保险公估的基本程序。保险公估人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自行建立规范的服务标准,采用标准的对外文件格式,履行下列保险公估基本程序:确定公估委托关系;查勘、调查、评估及公估资料收集;编制、审核和出具公估报告;结案及整理归集公估档案。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保险公估基本程序。

  同时,《准则》明确了公估业务基本事项及业务受理的基本要求。保险公估人在受理公估业务前,应明确下列公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委托方、公估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公估委托的目的;公估对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务范围;公估报告的提交方式;公估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在工作配合和协助等方面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