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产品是保险行业的基石,也是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人身险产品数量增长较快,但同时也暴露出产品同质化严重、覆盖面不够广等问题,风险保障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此,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加大特定人群保障力度等多个领域,推动人身险行业丰富优质产品供给。
  “一老一小”受政策关注 
  完善“一老一小”两个群体的保险保障受到政策层面的高度重视。
  《意见》明确,保险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投保年龄上限,加快满足7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给予合理保障。《意见》还提出,保险机构应科学厘定产品价格,简化投保、理赔流程,积极开发适应老年人群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医疗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同时加强老年常见病的研究,加快开发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
  除了关注老年人的健康保障,《意见》指出,保险机构坚持回归保障本源,围绕多元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提供收益形式更加多样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丰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方式;适应养老保险体系发展需求,探索可支持长期化、年金化、定制化领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参加人员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养老金领取需求。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国际人身险业发展规律表明,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人们对风险的关注逐步从过去的死亡风险转向养老与健康风险,人身险业承保生存风险的养老金业务占比不断提高。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养老金业务是我国人身险业发展模式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将成为业务的新增长点和行业发挥长期储蓄功能的关键领域。”
  针对儿童群体,《意见》提出,围绕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实际需求,积极开发有特色的教育年金保险、残障儿童保险、儿童特定疾病保险等产品,加大对儿童先心病、罕见病等的医疗保障。
  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 
  从《意见》中还可以看到,监管部门正在积极引导人身险行业加大针对快递员、外卖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障力度。
  具体来看,《意见》明确,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加强衔接,充分考虑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加快开发适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多元化定制服务。
  在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看来,新业态从业人员所处的行业领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日益突出,但该类群体在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尚存在明显短板。“考虑到工作的灵活性、收入的稳定性、地区间的流动性等因素,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在解决养老规划问题时会更倾向于采用自主性、灵活性和透明性更强的商业保险产品服务。”王向楠称。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6月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实施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就关注到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保障需求。监管部门要求,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
  防止“伪创新”“乱创新” 
  在为人身险行业丰富产品供给指明方向的同时,监管部门同样关注如何有效提升行业的产品供给能力。
  《意见》指出,保险机构应优化开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产品管理机制,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有效改善产品供给质量,实现产品供需良性互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同时,《意见》鼓励保险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大信息科技投入,通过科技赋能,降低产品成本、创新供给渠道、拓展服务深度,努力实现定价更科学、投保更便利、理赔更及时,充分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促进互联网保险稳健经营,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配套开发适应各类场景且符合精算原理的人身险产品,真正实现数据驱动业务发展。
  此外,保险机构还应加强行业基础研究,如推动区域性疾病、流行性疾病的研究,开展老年人、儿童、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群经验数据分析,合理划分不同人群风险等级,为产品精准化供给提供支撑。
  《意见》强调,银保监会将改革产品监管机制。具体包括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构监管职能,完善产品精算制度;建设产品智能审核系统和登记管理机构,发挥第三方机构服务监管作用,提升信息化水平和监管质效;强化属地监管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防止“伪创新”“乱创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