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的一份提案,将我省诉讼保全担保方式的丰富化向前推了一大步。11月23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与省保监局联合推出我省《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我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诉责险)的发展,目前,全省法院已全面接受此项业务。
    “目前在我院的诉前保全中,70%以上的保全担保都是当事人提供从保险公司购买的诉责险。其中民间借贷、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纠纷居多。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
    据了解,在涉及金钱给付类的诉讼案件中,往往当事人为了确保诉讼顺利,对方不转移财产,都会向法院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将对方的财产冻结。但是保全申请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以往当事人可以拿自己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做担保,而诉责险确属并不为人熟知的新方式。
    去年全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张辉烨提交了一份《关于推进我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建议我省引入诉责险担保制度。省高院作为该提案的主办单位,在及时回复张辉烨委员后,便与会办单位省保监局展开调研。
    “这一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以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向其提供保险产品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法院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省高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与省保监局联合调研中发现,诉责险的保费相比较专业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要低很多,从而带来的担保成本较低。另外,保全担保手续办理便捷。法院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即可接受担保,无须进行担保财产的评估审核,省却了查封、冻结担保财产等执行程序。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偿付能力较强,受到保监局的持续监管。
    在《意见》中,记者发现,诉责险具有“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明确保单保函中要约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单保函是在保全错误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一旦被保全人提取诉讼,可以将保险机构以及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
    为了确保保险机构的权威性,省保监局还通过官方网站及时更新已经备案诉责险的保险机构名单,便于法院核实承保事项的真实性。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那保险机构以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法院不予接受。“目前,全省法院在案件保全中,诉责险的适用已经很普及,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为法院保全案件以及判决执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省高院工作人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