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燃烧”引起的火灾算不算自燃?
 

首先,我们先理清问题:关键点1——轮胎“燃烧”事故的原因限定在轮胎起火导致的,原因明确;
                      关键点2——自燃起火原因明确,但是要不要赔偿,属不属于自燃是问题根本。

下面我们来看条款:
1、车损险“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但紧跟的条款释义为“【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显然,轮胎属于车辆本身,火源自然在车辆自身,不属于火灾赔偿范围。
2、自燃险“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再往下看,在条款释义中有这样一段话“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那轮胎起火属不属于“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
我们再来看一份材料,保监函[2001]133号,保监会对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其中提到“自燃定义中‘等’字指前文‘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四种情况,无更多内涵。”。到这里,问题完毕,轮胎起火并不在“等”的范畴内。

 

以上是讲道理、摆条款,说完文的,说说武的。

1、锁定损失不管最终赔与不赔,以何种方式赔,现场查勘后锁定损失都有必要,即使败诉,也只是在赔偿原因上失败,不至于连赔偿金额都没有话语权。
2、鉴定火因整个事故,火因是关键点,轮胎起火原因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其实很容易得出结论。自燃与放火不同,放火需要助燃物,必定会留下痕迹;如果是自燃,自燃的部位烧灼明显,可以寻到踪迹。如果,现场不能及时有专业机构介入,那就多拍照片,每个角度、每个细节都拍,很多机构是可以根据照片鉴定的。还有个关键点,就是最终的报告,一定沟通好,是什么原因就写什么原因,不要随便带上“自燃”两字,因为鉴定机构不一定都了解“自燃”在保险公司的意义,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3、诉讼应对真到了庭上,要讲证据,条款合同准备好,让法官理解保险规定的本意,轮胎是易损件,很多情况都可以引起燃烧。另外,当时报案记录、被保险人签字的调查报告等提供全,不要让法官感觉我们案件处理的很随意。还有,鉴定火因的时候,一定要选取有司法资质的,可以作为呈堂证供。